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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与服务
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分别转让
时间: 2025-01-04 12:19:53 | 作者: 产品与服务1、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详细情况以现场真实的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公开披露期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信息,接受转让标的现存及潜在实物与法律上的瑕疵,责任自负。意向受让方同意完整履行交易程序,交易完成后转让标的有关问题与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2、产权交易所确认“最终成交报价方”即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按照转让方合同版本),并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联的费用,若受让方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签订及缴款等事宜,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划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转让标的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依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没有规定及未明确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有几率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取暖、土地出让金等另外的费用、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1、本次资产以现在的状况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资产设施的正常使用,详细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资产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解转让标的过户相关情况,过户相关事宜由意向受让方负责。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方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资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有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转让标的涉及的相关滞纳金由买受方承担,其他过户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由买受双方各自承担,没有法律规定及公告未明确的相关联的费用均由买受方承担。转让标的有几率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土地出让金等欠费和未明确需交纳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1、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详细情况以现场真实的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公开披露期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信息,接受转让标的现存及潜在实物与法律上的瑕疵,责任自负。意向受让方同意完整履行交易程序,交易完成后转让标的有关问题与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2、产权交易所确认“最终成交报价方”即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按照转让方合同版本),并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联的费用,若受让方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签订及缴款等事宜,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划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转让标的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依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没有规定及未明确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有几率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取暖、土地出让金等另外的费用、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解转让标的过户相关情况,过户相关事宜由意向受让方负责。
1、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详细情况以现场真实的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公开披露期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信息,接受转让标的现存及潜在实物与法律上的瑕疵,责任自负。意向受让方同意完整履行交易程序,交易完成后转让标的有关问题与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2、产权交易所确认“最终成交报价方”即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按照转让方合同版本),并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联的费用,若受让方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签订及缴款等事宜,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划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转让标的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依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没有规定及未明确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有几率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取暖、土地出让金等另外的费用、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合乎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合乎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公开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1、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详细情况以现场真实的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公开披露期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信息,接受转让标的现存及潜在实物与法律上的瑕疵,责任自负。意向受让方同意完整履行交易程序,交易完成后转让标的有关问题与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2、产权交易所确认“最终成交报价方”即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按照转让方合同版本),并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联的费用,若受让方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签订及缴款等事宜,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划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转让标的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依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没有规定及未明确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有几率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取暖、土地出让金等另外的费用、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1、本次资产以现在的状况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资产设施的正常使用,详细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资产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解转让标的过户相关情况,过户相关事宜由意向受让方负责。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方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资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有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该资产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梧桐大街3-76号,面积为481.08㎡的房产(详见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1、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详细情况以现场真实的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公开披露期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信息,接受转让标的现存及潜在实物与法律上的瑕疵,责任自负。意向受让方同意完整履行交易程序,交易完成后转让标的有关问题与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2、产权交易所确认“最终成交报价方”即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按照转让方合同版本),并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联的费用,若受让方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签订及缴款等事宜,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划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转让标的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依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没有规定及未明确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有几率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取暖、土地出让金等另外的费用、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1、本次资产以现在的状况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资产设施的正常使用,详细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资产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方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资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有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买卖双方办理资产过户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依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没有规定及未明确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有几率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土地出让金等另外的费用、欠费及滞纳金由受让方承担。
4、该资产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18号A-19-3,为19层(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1、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详细情况以现场真实的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公开披露期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信息,接受转让标的现存及潜在实物与法律上的瑕疵,责任自负。意向受让方同意完整履行交易程序,交易完成后转让标的有关问题与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2、产权交易所确认“最终成交报价方”即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按照转让方合同版本),并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联的费用,若受让方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签订及缴款等事宜,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划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转让标的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依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没有规定及未明确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有几率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取暖、土地出让金等另外的费用、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1、本次资产以现在的状况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资产设施的正常使用,详细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资产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方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资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有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该资产位于抚顺市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辽宁美程在线厂区内具体单个设备的价值详见评估报告。
5、转让标的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依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没有规定及未明确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交易达成后,该设备涉及的维修维护费、拆解组装费、搬运费等所有相关联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予承担。